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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第五章 法律责任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8/23 字体:

医学全在线为诸位考生整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欢迎参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撤销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填写《撤销、注销会计从业资格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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