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对常见病进行辩证论治,并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和危急重症;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0例。
6、预防医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具有处理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业务技术能力;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认真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7、妇幼保健: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能组织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能认真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有关妇幼保健方面的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工作任务。
8、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掌握50种以上常用药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及配伍禁忌。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效、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9、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论.文.客.服.QQ81995535,较熟练应用本单位设备仪器。能吸收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的主要设备仪器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三)科研水平
了解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开展回顾性临床工作经验总结。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撰写文献综述。
第十四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
第十五条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工作1年,或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 凡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记录、证件、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省级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市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级三等科技奖励或县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7项中的2项。
1、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已通过市(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5名完成者,获得市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4名完成人,获市级三等科技奖励或县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县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有科普性、创造性的本专业专著,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以出版社证明为准)。
5、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工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6、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7、任现职以来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2名论.文.客.服.QQ81995535,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公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申报评审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依照《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职改办〔200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获得“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副高级职务管理权限聘任。
第二十条 获得“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的人员调离乡镇卫生院,此资格无效。
第二十一条 获得乡镇卫生院有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的人员不得申请转评全省有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全省有效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原执行的“兰外有效”不再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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