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申报破格人员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晋升级别的任职年限、职称外语、学历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 自治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出师后,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职年限可缩短1年。
第十三条 凡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或在国外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长期工作在基层第一线,任现职以来在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政府表彰奖励;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4名完成者论.文.客.服.QQ.81995535,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三等奖第1名完成者);
(四)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凡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外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长期工作在基层第一线,任现职以来在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国家或省部级政府表彰奖励。
(三)任现职以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1项(前4名完成者);
(四)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完成者,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
(五)任现职以来,出版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发生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未满1年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未满2年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四)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伪报业绩成果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是指自治区卫生厅公布的专业期刊目录范围内的期刊;国外专业学术期刊是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中华系列杂志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标注“中华”或“比照中华”的杂志。
第十七条 在公开发行的增刊、特刊、专辑、论文集等盈利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以及科普类(专著除外)文章,以短篇报道、个案、论文摘要等形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获宁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医学)奖三等奖(含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以上、宁夏医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含)以上的论文(均为前两名完成者)按核心期刊对待。
第十九条 对长期在城市社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机关、学校、民营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所设床位数,按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待。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论.文.客.服.QQ.81995535,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8〕4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