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兵团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各师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团场及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可“破格”推荐、评审副高和正高任职资格。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委(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厅(局)级一等奖以上的本专业项目主要贡献者(以成果鉴定书和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二)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3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4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5篇(其中3篇第一作者)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加并完成过兵团部、委、局(自治区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以项目任务书或成果鉴定登记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四)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合著过本专业书籍(主编、副主编),并撰写字数副高3万字以上,正高5万字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有本专业的发明专利,或提出的革新措施能解决本地区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经省级同行专家(3人以上)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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