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材料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课题、论文、著作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学历审核
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生成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二维码验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底;在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港澳台地区获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相应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纸质认证报告。认证或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二)课题审核
1、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该课题研究人员所发表的与课题研究成果相关论文的复印件(包括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和正文)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没有发表论文的课题不作为评审依据。
2、科研课题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或验收)单位公章,没有在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加盖公章的课题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3、若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课题,只有一份原件,且同时申报今年高级职称评审,姓名排序在前面的申报人使用原件,其他人可用复印件,但必须说明原件的去处,便于评审时核对。
(三)论文、论著审核
1、送评审的著作必须是原件,送评审的论文材料只需提交包括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和正文的复印件。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站进行检索验证,SCI收录检索通过ISI Web of Knowledge(国内大学图书馆一般都有入口)网页上面的Web of Science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上述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3、申报人员的论文代表作需进行复制比检测,复制比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送审论文,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提供中文译文,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
4、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撰写论文的原始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论文代表作需提交《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附件2)。评审前工作人员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论文引用原始资料来源一览表》,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若原始病案或资料与论文无关,此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5、以下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查询范围内刊物发表的论文。
(2)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3)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工作总结。
(4)凡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
(5)不是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
6、送审的本专业论著必须为独撰,申报人员以副主编、编委等身份参与编写的著作不作为评审依据。
7、期刊分级执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医学杂志分级汇总表(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字[2013]12号)规定。
(四)获奖
奖励证书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基层服务材料审核
根据《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前到基层定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卫人发[2003]19号)、《江西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等规定,凡县(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类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内,必须到农村或基层累计服务时间满一年或连续服务满半年,申报时提供《江西省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核查表》(附件2)。评审前,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人员到基层服务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