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120学时)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I类学分。
(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I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6),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7.论文送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及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8.现场答辩。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5%;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含)的,专业组不向高评委推荐评审。
9.任职年限。2016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10.同级转评(考)因工作变动,申报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现从事专业工作与原专业工作分属不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转考合格、评委会批准转评的,其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转考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11.转岗申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或高级资格评审的,工作单位聘任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提供聘书或聘用文件),并要与原岗位聘任时间合并计算达到任职年限要求。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工作岗位变动申报上一级资格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或护士执业资格申报;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巳取得技术类副高级资格并聘用,现巳具备医师类高级资格申报条件的可转岗申报医师类副高级资格。
12.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要求具备基层服务工作经历人员,用人单位可先推荐评审或考试,在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再逐步安排这部分人员到基层服务,达到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含国家级I类学分),其佘为II类学分。
13.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政策。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申报职称时与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其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和学术要求可适当放宽。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不因申报人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通过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考试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上述第一款第4、5、6、10、11、12、13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级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今年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结构化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的结构化构成。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科研成果等评分,占综合
分的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医学.全在.线.提供.,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25%,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5%;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的15%;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的10%。
附表1: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权重级别 |
申报材料 暨工作业绩 |
实践能力 考试成绩 |
答辩 考核 评分 |
代表论文 送审评分 |
综合加权 得分 |
正高 |
50% |
25% |
15% |
10% |
100% |
副高 |
50% |
35% |
15% |
—— |
100% |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结合我省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五级分别设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具体见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隶属关系
申报级别 |
省级 三甲医院 |
省级其他 |
市/州级 |
县级 |
乡镇 |
正高 |
80 |
75 |
75 |
70 |
|
副高 |
80 |
75 |
70 |
65 |
60 |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学术水平、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三、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全省范围内符合申报评审2016年度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人员,均须报名参加我省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结束后两月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中心下发的成绩数据,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按照合格人员名单制作并发放《考试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得分,将作为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合格证书的发放将另行通知。
四、高级资格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精神,高级资格申报推行“三公开、两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1.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申报人员需认真、如实、完整填写《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7)《《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附件8)签署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9)。提交真实、准确、能完整反映本人“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申报材料。
2.单位审核及公示。所在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填写《贵州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公示表》(附件10)并以张榜、网络等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3.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填写《贵州省2016年推荐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附件11)并签署《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12)。对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
4.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推荐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5.申报材料装订要求。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请按《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目录与格式》(附件13)的相关要求提供和装订。
(二)材料报送及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