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88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工作。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卫生系列法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卫生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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