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 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
(二)岗位工作能力:有较丰富的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 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 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 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 (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 工作文书)。
(三)工作业绩: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全科医学完成规定的签约居民数量)。
(四)带教能力: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 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 病房查房讨论。
第六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 《主治典型病例50例一览表》,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评审时从 《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8份原始病案提交评审,被抽取到的病 案不得更换。《50例一览表》及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 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 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参加评审。专题报告须 包括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需 附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 评审专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 交评审。提交评审的专题报告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三)三新工作总结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 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 三新工作总结须包括新技术项目的名称、开展该项目的背景、项目 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要求该项目为本单位三 新技术项目,需附单位项目批件和能证实三新总结真实性、有效性、 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 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四)业务工作总结: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 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一份,重点是对本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 和心得体会,不能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须经 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 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 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 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研修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历专业与拟晋升专业一致的,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 结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失信惩戒仍在影响期内、作为主要责任 者致医疗事故发生未满3年或申报当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 等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评审中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论 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 等弄虚作假、违背诚信承诺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 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巳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年度 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学历”指囯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不 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凡职 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 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 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 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级职称需完成40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具 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资历”是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实 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 聘任之日起算;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委会通过之曰起 算;经考试取得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经初次认定取得的,从有 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各类申报材料的内容不得重复。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 康委息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条件(试行)》(卫人秘〔2014〕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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