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二)任主管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熟悉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准确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2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400人次以上。
第二十七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主管医(技)师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主管医(技)师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任主管医(技)师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主管医(技)师满5年。
第二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九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一年的帮扶经历。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基层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一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术水平能力。晋升副主任医师,须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晋升副主任技师,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医疗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三十三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技改项目1项,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并得到省内同行的认可,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及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2.解决医疗技术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级先进水平,须提供10例案例并附病例、记录等佐证材料,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3.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价在本单位同职称人员中排名前3名(以本单位公示报告为依据)。
4.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6.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7.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一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1篇。
9.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10.党的十八大以来,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1届以上;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1.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政府表彰2次以上。
12.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以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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