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运用现代技术获取前沿医学知识并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年及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4年及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7年及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年及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8年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2年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4年及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生站、采供血机构(血、浆站)从事医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方可申报副主任医师;除无执业注册要求的专业外,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生站、采供血机构(血、浆站)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方可申报副主任护师,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三、在不属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生站、采供血机构(血、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申报相应的技术类或药学类副高级职称。
四、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完成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与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
(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5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2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8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40周。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4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6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80周。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5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周。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7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8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4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可根据申报专业及实际工作情况,提供以下反映专业技术能力的量化表: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完成较复杂病人的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业务)量化表(单位审核),全科医学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等内容作为重点评价指标。
三、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医师,申报全区通用副主任医师、县级副主任医师的,须按规定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提交《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申报临床执业类别相关专业(除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专业外)的副主任医师、中医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含中西医结合、壮医)的副主任医师、口腔执业类别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必须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个案病例分析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申报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临床执业类别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及公共卫生执业类别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及申报护理学、医疗技术类、卫生管理等专业副高级职称的,既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也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技术工作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全区通用副高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和论文摘要等]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二、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7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
(四)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的县(县级市、区)级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2017年(含)之前属于广西54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连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的乡镇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城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二、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在学历对应的资历年限内,可提前1年晋升。
三、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在学历对应的资历年限内,可提前1年申请职称晋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全区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评价其临床医疗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重点考察评价其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主要从事基本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员,重点考察评价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能力;对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着重评价其解决急危重症、疑难杂症和医学科研、技术创新以及对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培养基层医护人员的能力业绩。
三、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申报副高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副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五、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并取得的县级副高级职称,限定于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聘任,只能用于申报县级正高级职称。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七、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