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精神,为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
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逐步在职称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评委会”的要求,从2018年起,先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将基层医疗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
二、加强评委会建设
各市要按照《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开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评委会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加强评委库建设,及时调整、补充评委库成员,提高评委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
三、评审范围和专业
(一)人员范围
各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有关医学、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同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不可同时申报全省卫生系列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评审专业范围
申报人员可根据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参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确定评审专业。
四、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任职资格适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县级”和“乡镇社区级”。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县级)”资格,限于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取得“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乡镇社区级)”资格,限于在全省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五、评审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办法,实行淘汰制。专业考试按照县级、乡镇社区两个级别分别划线,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参加评审人员必须参加当年度组织的专业考试并达到合格线。专业考试总体淘汰率控制在15%左右。全科医学、儿科学、急诊医学等专业考试淘汰率可适当降低。
六、评审组织
各市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要规范执行评委产生程序,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好专业答辩。专业(学科)组答辩成绩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不低于10%。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总淘汰率不低于25%。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条件
(一)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为指导各市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职称改革精神,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导条件》(附件1)。各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结合本市实际,在不低于省评审指导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具体评审标准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并报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严格执行。 www.med126.com
(二)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各市要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的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才,着重评价其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和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能力业绩,将掌握适宜医疗技术及其疗效等作为评价依据,充分利用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
八、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申报、推荐、审核和评审等环节有关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委、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执行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加强评审监督。各市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要主动接受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的业务和监督指导。各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方可召开评审会;对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方可公示,履行审核公布程序。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评委会,将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废止评审结果,直至撤销评审权。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
1、《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导条件》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1: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导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任现职满5年及以上。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任现职5年及以上。
(三)具备中专学历,要求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任现职5年及以上。
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学位清查认定核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任现职年限须满5年(实算至2018年底),即为2013年底前聘任。
二、工作能力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抢救等;能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 能够规范书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工作成绩突出。
三、业绩与成果条件
申报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能够全面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四、专业实践能力条件
(一)病例条件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常见病、多发病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要求县级50例、乡镇社区30例,其中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二)专题报告
申报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撰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
五、考核条件
(一)工作实绩考核:申报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工作实绩考核,如实填写《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同时提交能够全面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基本医疗工作数量和公共卫生工作数量等体现;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的还应从所在团队签约居民数量特别是签约重点人群数量,履约服务完成情况等进行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山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科主任、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单位公示5天以上。
(二)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申报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设立绿色通道
基层全科医生申报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全科医生,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医疗卫生副高级职称,但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
继续教育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执行。下乡要求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