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专业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有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资格名称及适用范围
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包括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高级水产师、高级农经师。
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农作物栽培、良种繁育、土壤肥料、园艺、农村能源、植物保护、农情信息、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企业和社会团体专业技术人员,下同)。
高级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动物繁育、兽医诊疗、养殖工程设计、兽药饲料及其源性产品生产加工检测监察、动物防疫、动物产品加工贮藏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水产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水生动物繁育诊疗防疫、水产养殖加工、水产养殖工程设计、渔药饲料及其源性产品生产加工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农经师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我省从事农村财会与审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金融保险、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区划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因农资、种子等质量问题造成农民大面积减收减产事件的,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事故直接责任人延期5年申报,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农业科研、推广、开发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1项以上者。
二、参加设区市(厅)级农业项目1项以上的骨干实施者(排名前五)。
三、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者。
四、参加省(部)级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或专业能力验证2次以上且成绩合格者。
五、在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参与设计、管理、施工的技术骨干。
六、长期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或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推广了3个以上农业新品种或3项以上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得到当地农业部门和群众普遍认可者(以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为准,本条件适用于县乡及非公单位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七、从事农经专业工作,承担省(部)级农经专业课题1项以上,或设区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或县级课题3项以上者(以课题任务书内的名单为准,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经、农业区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专利获得者(均以一级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专利奖、部“丰收”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三、设区市科技进步奖、农业厅农牧渔业技术改进奖、省标准化科技成果奖、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三等以上奖2项以上的获得者。
四、省(部)以上专业技能、知识大赛三等以上奖励2项以上的获得者。
五、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改进,在农业高产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者。
六、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十分突出,获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工作表彰3次以上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本条件适用于农业非公单位、县乡农技人员及从事农机监理、农业检测认证、农村能源、农经、农业区划、农情信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在农业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较高的技术造诣,能独立承担检测工作任务,参与了2项以上检测标准(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或技术、方法的改进创新(以原件为准)(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检测、认证工作的技术人员)。
八、在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种选育、保护以及农资新产品配方设计等方面业绩突出,有2项以上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家组鉴定的,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有1个以上农业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者。
九、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县级以上农村体制改革,主持或作为骨干进行重要调研工作,为当地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或进行工作试点1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做出了主要贡献(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经、农业区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从事农业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条件适用于乡镇农经、农业区划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合计字数在1.5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在设区市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5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需提供原件);或主笔撰写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件适用于乡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者。
(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部“丰收”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获得者。
(三)获设区市科技进步奖、农业厅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者(须为主要完成人)。
(四)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改进,在农业高产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者。
(五)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连续获得省厅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4次以上(本条件适用于县乡及非公单位的农技人员)。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实用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或译著2部以上,合计字数在2万字以上(合著的,需注明个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论文并收入论文集3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8篇以上,5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或个人主笔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需提供原件);或个人主笔撰写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3篇以上(由采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本条件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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