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一、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地市(厅)级以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一项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两项计算机著作权。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的专项技术问题,在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制(修)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两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作为主要参加者,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六项相应的专项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九、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研发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十一、作为主要参加者或起草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地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安全工程各专业工程师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劳动安全工程”、“劳动卫生工程”、“安全检测检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4种规范专业类别。其名称为:“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序号 |
专业名称 |
包含的主要范围 |
1 |
劳动安全 |
工作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矿山安全技术(爆破工程技术除外);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物品除外)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救援装备的研发与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
2 |
劳动卫生 |
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 |
3 |
安全检验 |
工作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电气安全、防静电检测;产品安全性能测试;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医.学,全 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
4 |
安全系统 |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安全科学、生产信息技术开发与推广;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劳动安全、卫生及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自2015年8月23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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