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的教师,可不受本实施意见有关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任职的学历或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职务。
1、副教授
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博士毕业,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一年以上(资历破格);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且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学历破格),除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1)获得国家四等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前二名,或获得全国党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一等奖;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论文客服QQ,81995535;
(3)正式出版过十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教材;
(4)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专家。
超前晋升(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三年以上)又不具备本文规定学历要求的,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某二项条件十分突出,也可申报):
(1)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国党校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大学学报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部委、全国学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过二十万字以上的专著或教材;
(4)经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专家。
2、高级讲师
具备本文规定的有关担任高级讲师所需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高级讲师任职的学历要求,承担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且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三门课程的考试,取得合格证明,除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外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或大学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2)正式出版过专著、教材十万字以上;
(3)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国党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获得全省党校系统教学观摩与竞赛二等奖;
(4)任讲师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3、讲师
具备本文规定的有关担任讲师所需的学历要求,承担助教职务工作三年以上或不具备本文规定的讲师任职的学历要求,承担助教职务工作四年以上,且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县(市、区)委党校仅要求三门专业课]的考试,取得合格证明,除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外须具备下列二项条件之一:
(l)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4篇以上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专著、教材十万字以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
四、评审组织
各级党校、讲师团应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9号《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由省委党校负责组建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全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委党校和设区的市委党校、省委讲师团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委会,负责党校系统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委党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委会负责省委党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设区的市委党校、讲师团、县(市、区)委党校组织评审推荐小组,由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教研人员和单位领导7-9人组成[县(市、区)党校可吸收个别具有中级职称教研人员],负责本单位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党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中级职务评委会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和省党校系统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及省党校系统职改办备案。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医学,全 在线.搜集提 供www.med126.com
(一)教授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担任中级职务前,已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六门课程的进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县(区)委党校的教师只须通过其中的三门专业课程)]的教师,申报副教授(高级讲师)时,可免此项要求;
(三)凡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均须提交近二年来一至二门课(或一至二个专题)的课堂教案;
(四)凡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今后均须参加有关学科组织的专业答辩;
(五)各单位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均由省党校系统职改办统一送专家鉴定,不再由各单位自行送审;
(六)本修订意见未载明而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职改字[1993]18、19号文,闽职改字[1996]74号文已明确规定的,按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执行。自本修订意见下发后,过去省党校系统下发的职改文件除本修订意见已涉及外,即日起自行废止;
(七)本修订意见由省党校系统职改办负责解释。
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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