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本专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2、年均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40学时,普通课、基础课教师不少于280学时。
3、开设校级公开课2次或县(市、区)级公开课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三等奖1次以上。
4、教(科)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第一或第二作者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
(2)参加公开出版、中专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的编写工作,个人编写字数在1万字以上。
(3)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或全省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
(三)助理讲师
1、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2、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量。
3、参与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教员
1、担任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较好的完成教学工作量。
2、配合做好各项教学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破格申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一部(10万字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撰写任务公开出版的合著一部(编写的教材不计算在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三)获省(部)级科(教)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四)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
(五)从事科技推广、科技开发中有重大革新或创举,累计为本单位创2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
破格晋升高级讲师职务,教学质量须经学校综合测评为优秀。
二、讲师、助理讲师、教员不作破格要求。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论.文.服.务.QQ81995535,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动态,对某一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取得过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二)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的动态,能独立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理论研究,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成果。
(三)申报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申报教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一)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教学工作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教学成绩明显,教学质量良好。
(二)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教学工作的能力,教学基本功扎实,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三)申报助理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和了解本专业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四)申报教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了解本专业教学各环节的工作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辅助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的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在不断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取得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师导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桥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的高、中级职务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和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要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教学实践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应用中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中等专业学校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本条件所指公开发表论文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第八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论.文.服.务.QQ81995535,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九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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