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立德树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
(一)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
1.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完成人);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
3.2篇论文被《SCI》、《EI》或《IM》所收录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水平较高的20万字专业著作一部;
4.直接指导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
5.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一次。
(二)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教授职务:
1.获国家级成果一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国家级成果二等奖一项(前三名)或国家级成果三等奖一项(第一完成人);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
(三)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八条 相关规定
(一)本文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二)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三)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客.服.QQ,81995535。
(四)课时量要求:申报讲师职务课时年均不少于180学时;申报副教授专业课年均不少于150学时,基础课年均不少于210学时;申报教授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平均不少于140学时,公共(基础)课年均不少于280学时。
(五)教学质量考核:系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六)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七)已调入高职学院、成人高校而未转系列的教师,需在高职学院、成人高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不含普通高校教师),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须平级申报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其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均可连续计算。
(八)未经院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九)因校方生源减少或专业调整等原因,教师无法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工作量时,须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教学工作量,并在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十)任现职以来应具备的业务条件需提供写实性证明材料。
(十一)“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需提供学校相关考核文件及考核结果文件。
(十二)申报教授职务人员的论文代表作须提供相似性检测报告,并经两位同行专家(至少一位校外专家)匿名进行评审。
(十三)关于教授评审标准“公开发表论文4篇,其中2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教研教改文章”;其中“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教研教改文章”的要求,自2017年起执行。
(十四)关于“历年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期间出现考核不合格的须延迟两年申报”条款的解释说明:1.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出现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需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申报;2.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后,出现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需顺延两年申报。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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