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师德和人格魅力,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发挥德育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等称号;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2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在全省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3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近5年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并且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教育教学重大成果在省级以上现场会观摩推广。
4.任教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省级职教名师、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带头人、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等称号,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省职教教科研中心组负责人2年以上。
5.系统指导过2-3名青年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为县(市、区)级骨干教师,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进行教学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对本专业的开发与建设有较系统研究与突出建树,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匹配度高,专业建设成果显著,在行业企业中有较好的美誉度;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师范类学校教师在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作出突出的成绩,在本地区小教、幼教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2.担任省级以上示范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课程改革实验点、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代表作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以下各项仅限视同1篇,合计仅限视同3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参加国家级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1件,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3)直接指导的学生或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励,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4)由专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5)艺术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范围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论.文.服.务.QQ81995535,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6)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师范类学校教师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或指导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或被学校采纳,视同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
(7)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视同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中职教研员评审正高级讲师的条件
中职教研员除具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1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同时从事职业教育教研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每年听课40节以上并撰写听课综述,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积极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科研的指导有独创之处,在提高本市专业学科教学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研究成果对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发表(发表论文视同要求同第二十二条,合计仅限视同3篇)。论文代表作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鉴定,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讲师资格、正高级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职务,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4;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3;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规定工作量的1/2。
第二十六条 从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务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它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任课教师总数的30%左右。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2.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3.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4.个人举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音乐会全程录像及艺术创作展览实况录像VCD。
5.省级教科研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教科院下达的课题论.文.服.务.QQ81995535,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6.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三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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