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专业知识。
3、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动向。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三条中的两条:
1、能正确地运用教育理论,协助专题教研活动。
2、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进行教改研究和探索。
3、具有指导新教师入门,并帮助其提高承担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技工学校讲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能承担胜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3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普通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2、有一定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类工种初级以上技术等级水平。
(三)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教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能独立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和1门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工作量在10至12周以上,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2、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并达到高级技术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有相应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技工学校讲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在教育改革、教学工作方面得到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获得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市以上单项先进或模范工作者称号。
4、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得市级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省级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全国前十名(或优秀奖以上)的成绩。
(二)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完成学校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2、在实习教学管理和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获得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市以上单项先进或模范工作者称号。
4、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并获得市级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省级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全国前十名(或优秀奖以上)的成绩。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论.文.服.务.QQ8199553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市级以上专业(学科)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教育研究论文(学校领导可撰写学校管理、教学管理类论文)2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人员为1篇以上,并提交由本人撰写的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总结、教学案列分析等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二)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过2篇(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破格申报人员为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参编过正式出版、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市级以上技术比赛、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或符合第十条第4点,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获名次(本人在指导教师中排前三名)。
(三)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教学改革课题的主要承担者、组织者(前三名),并通过市级以上组织的鉴定。或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上过市级以上教学示范课2节以上。
(四)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五)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1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第一条资格标准及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一)与(三)适用技工学校讲师申报人员;第一条资格标准及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二)与(三)适用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人员。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教师资格证、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其中本人所学及所教专业(学科)、申报(专业)学科及教师资格证所规定的执教专业(学科)应一致或相近。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初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仅适用实习指导岗位上的教师)。
2、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教资格。
(二)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符合初定所规定的相应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等情况。
2、具备本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取得本专业(学科)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满5年,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取得本专业(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满3年,申报助教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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