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高水平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主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各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合著的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受聘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1年。
(二)累计3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解决本行业复杂、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先进生产设备的操作,具有较高的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成绩卓著。
(二)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绩显著。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四)具有指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开展新技术应用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成果突出。
(五)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技师班的实习指导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技能指导工作。
(六)专任教师学期平均课时量在不少于180学时(兼任教学的管理人员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80学时),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获“优秀”等次不少于3次。
(七)全面了解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具备承担技师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专业技能条件。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以上:
(一)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前三名)或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前二名),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二)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主持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新工艺,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
(三)主持两个以上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四)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一类大赛个人前8名,或获省级一类大赛个人前3名。
(五)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1项,或获省级竞赛二等奖2项以上。
(六)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七)主持过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或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
(八)参与学校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及1篇本专业教学研究类论文。
(二)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2部,其中至少有一部教材是主编(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论文论著等均指担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后所取得,申报者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指“学历”必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如果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可以通过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如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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