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3.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和创新投入连续3年来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4.担任事业单位经济方面主要负责人后,在加强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经济管理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管理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业经济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近3年名列设区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
4.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第十一条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3.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巾帼英雄”,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4.对本单位、本行业改革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负责过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广、应用,专利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论.文.服.务.QQ81995535,对从事的经济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本行业经济重要实际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结合工作,撰写过3篇以上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或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论证方案、专项报告,获得实际效果的;
3.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或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4.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人员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3.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审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4.具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业务活动的能力。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5.从事经济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为单位(部门)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为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从事经济咨询研究人员是指从事各类专业经济咨询和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编制等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员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实际从事经济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人员。
第十四条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受聘经济师职务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报对象以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规模企业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论.文.服.务.QQ81995535,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广告师等。
(二)“主持”是指担任单位、项目、规划、调研、评估鉴定、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作者”是指书稿撰写内容达20%以上、论文第一、二作者;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三)公开发行的杂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和省人力社保厅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内准印证号“浙内准字”的期刊。
(四)“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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