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
4.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
(3)任现职以来应有参与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1.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参与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本校课题,下同)1项以上(限前3名)。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以上为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或参编高职统编教材(本人撰写内容占1/3以上篇幅或字数在6万字以上)。
②参与各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5名)。
③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④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
⑤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称号。
⑥主持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获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公共基础课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2)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教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第五条 讲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
2.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技术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
2.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3.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对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不作要求)。
4.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等级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4个月以上,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1个月以上。
(四)业绩成果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第六条 助教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有初步的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
(三)实践能力(经历)
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2个月以上。
(四)业绩成果
写出3000字以上社会实践报告并经学校认可。
第七条 附则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
1.公共基础课教师,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其教学工作总量的60%以上。
2.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50%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
3.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师职务,任现职期间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70%。
(二)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对出版专著、论著,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按照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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