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及其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论.文.服.务.QQ81995535,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满6年。
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满5年。
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满4年。
⒋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工作满1年。
㈢外语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或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须聘任农艺(畜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单位人员
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奖。
⑵获得星火奖二等奖1项或部级丰收计划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中华英才奖。
⑶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⑷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农业相关发明专利,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受到市(部)级表彰奖励者。
⑸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农业(畜牧、兽医)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农业(畜牧、兽医)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二级学术刊物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
2.区县级单位人员
⑴获得星火奖三等奖2项、或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前10名证书获得者)。
⑵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⑶获得区县(局)级科技工作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⑷在重大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上做出突出成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特别表彰奖励者。
⑸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农业(畜牧、兽医)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农业(畜牧、兽医)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3万字以上)。
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二级学术刊物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
3.乡镇级单位人员
⑴获得星火奖或部级丰收计划奖等级奖的主要完成者(前20名证书获得者)。
⑵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
⑶获得区县(局)级科技工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⑷在重大技术应用与推广上做出突出成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论.文.服.务.QQ81995535,受到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表彰奖励者。
⑸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第四条 评审条件
㈠能力和业绩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应具有系统、坚实的农业(畜牧、兽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系统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任现职期间,市级单位人员每年深入基层指导和服务达90天以上,区县级单位人员每年深入乡镇、农户指导和服务达120天以上。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⒉能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并能主持或参与科技推广项目的成果鉴定。
⒊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⒋长期在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推广者,能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主持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的规模达到大田作物5万亩以上或水果、蔬菜等特色作物1万亩以上,或指导规范化养殖10万头猪,辐射带动养殖农户1万户;技术指导培训农民1万人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⒌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㈡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
⒉获得星火奖三等奖1项或部级丰收计划奖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10名证书获得者)。
⒊获得区县(局)级科技工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本条只适用于区县和乡镇农技、畜牧、兽医人员)。
⒋获得区县(局)级科技工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畜牧、兽医人员)。
㈢论文论著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⒉在定期出版的内部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⒊在上一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收入论文集或颁发优秀论文证书为准)。
⒋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技术科普文章3篇以上, 乡镇人员2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区县和乡镇农技、畜牧、兽医人员)。
⒌为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项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主持者或第一编写人员)。
⒍负责编写过1种以上经采用的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培训教材(市、区县和乡镇级单位人员分别为3万、2万和1万字以上)。
第五条 附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论.文.服.务.QQ81995535,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均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㈢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经济效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明显效益”是指增加5%以上,“明显效益”和“显著效益”是指增加10%以上,“较大效益”是指增加20%以上,“重大效益”,是指全国先进水平。
㈣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㈤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详细信息: 重庆市农业(畜牧、兽医)资格评审条件 渝职改办〔2009〕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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