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7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环境保护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4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保护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论.文.客.服.QQ80018565,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环保领域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或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设区市(厅)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4.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5.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或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环保领域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2.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省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性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环保厅环保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5.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至少2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论.文.客.服.QQ80018565,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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