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5)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较好得到应用。
(6)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养护2条(或20公里)以上;航道工程养护2项(或30公里)以上;铁道工程改造2项(或5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工程改造2项(或5公里)以上;省道养护项目3条(或50公里)以上;县乡道路4条(或100公里)以上,改建(改善)工程及大、中修养护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7)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省(部)级批复;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的省(部)级工程项目,已通过相应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8)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9)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为本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1)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以上: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出版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论(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主编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并已被推广应用。
(4)正式出版省级以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本专业国家级工法1项以上,或省级工法2项以上,并公开发表、推广应用。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论(译)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励。
三、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论.文.客.服.QQ80018565,由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分项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五、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六、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七、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论.文.客.服.QQ80018565,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参考文献等方面。
八、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九、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1〕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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