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的说明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大型作品:指9集以上的广播、电视连续剧,120分钟以上的广播影视作品。
三、中型作品:指3—8集的广播、电视连续剧,45-90分钟的广播影视作品。
四、小型作品:指1—2集的广播、电视连续剧,45分钟以下的广播影视作品。
五、国际级奖项:指奥斯卡奖、嘎纳电影节奖、柏林电影节奖、威尼斯电影节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际级奖项。
六、国家级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的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骏马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家级奖项。
七、省级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铜鼓奖。
八、获国际级奖与获国家级相关奖项同等对待。
九、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奖”),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中的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美术、录音、作曲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余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
十、主创人员:广播指编剧、导演、音乐、音响、录音制作;电影指编剧、导演、摄影;电视指编剧、导演、摄影。
十一、全国专业性、权威性学术刊物指《电影艺术》、《当代电影》、《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中国广播影视》、《中国电视》、《现代传播》、各大学学刊(报)等以及相当影响的学术刊物。
十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十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十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十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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