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计量专业
1.专业理论水平
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标准化和质量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并能应用有关计量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某一分支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规程和标准;能运用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专业技术,结合工作实际,独立地解决本分支中较为复杂或较重要的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某一分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
2.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盟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的全过程,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能独立提交相应的报告。
(2)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的课题或项目,并编写出相应的报告或文件。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全过程,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能独立提交相应的技术报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过一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标准,或者参加制定过2项以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或行业、地方标准。
(5)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2项具有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计量开发项目,承担其中一部分技术开发或推广应用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6)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区域性的计量工作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实际参与编写综合报告,较好地完成任务。
(7)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检定、测试工作2年以上,并有2项以上有所创新的项目及相应的总结报告。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课题有1项获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个以上开发项目,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
(3)在检定方法或测试技术方面有2项以上创新,经3名以上专家认定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标准中有1项获得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盟市级以上的管理项目或课题通过鉴定,获得专家好评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6)主持完成技术管理文件不少于5份,并付诸实施论.文.客.服.QQ,80018565,取得较好效果。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如由本人主持建标,则只需一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并投入实际应用。
4.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3)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提交论文、报告等2篇以上,并有1篇获奖。
(二)标准化专业
1.专业理论水平
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计量和质量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并能应用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了解国际贸易中有关标准化的法规性文件;熟悉区内、外主要的标准化出版物、有关的标准和信息,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概况;较系统地掌握国家标准分类方法以及制订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2.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3项企业标准或2项地方、行业标准或1项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的课题或项目,并能独立提出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技术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2项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独立提出相应技术报告。
(4)在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中,能正确使用本专业的国际、国内的标准文献和信息,应用计算机对标准化文献进行分类、著录并能熟练查找、应用。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过标准化规程、实施方案或提出新的标准化技术管理方法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宣讲贯彻工作,能解决其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6)能准确编译技术性标准化出版物,正确翻译及著录国际标准的主题词、关键词组。参与并完成一个国家(含一个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并独立提出研究报告。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其他标准研究项目,有1项获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制订修订企业标准,至少有2项经2名以上专家认定,符合标准编写要求,内容正确、合理,确能指导生产。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技术引进、产品开发项目,并完成其中标准化技术工作,取得明显效益。
(4)参加编写标准化规划、技术管理方法或实施标准工作,被广泛采纳并有明显效果。
(5)参加完成标准资料分析研究工作,独立提出研究报告,经3名专家认定有价值,被推广采纳。
4.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3)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提交论文、报告等2篇以上,并有1篇获奖。
(三)质量专业
1.专业理论水平
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了解质量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并能应用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某一分支的国内外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盟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全过程,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能独立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2项具有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引进或开发项目,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提交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
(3)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负责编写检验程序、选购仪器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或者为企业建立质量检验系统,包括建立检验实验室、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起草有关技术文件。
(4)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2项行业、地方标准,或者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各类标准的实验验证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5个以上企业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能协助负责人撰写咨询报告、审核报告。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企业的质量改进和品种发展计划或地区、行业质量政策和法规,并能应用专业技术或现代化管理方法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有关质量工作的区域性调研项目的全过程,并能对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交相应的技术总结报告。
(8)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GB/T19000或IS09000标准系列的组织实施,负责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9)在检验方法或测试技术上有2项有所创新,并提交相应的技术总结报告。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引进或开发项目至少有1项成果或产品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
(2)参加制定的技术标准有1项获得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3)参加制定或编写的规划、报告和技术规范有2项以上获得实施,并有可查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4)参加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或标准系列的贯彻实施项目有3项以上对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5)在检验方法或测试技术上有2项创新,经3名以上专家认定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3)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提交论文、报告等2篇以上,并有1篇获奖。
(四)特种设备专业
1.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某一个专业分支知识有较深的研究,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并能正确运用有关特种设备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某一分支的国家检验检测规程和标准,了解并能应用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专业技术,结合工作实际独立的解决本分支较为复杂或较重要的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最新科技信息,掌握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加1项以上盟市以上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之一,参与制定1项国家级检验规程或国家标准,或者参加两项以上地方检验规程或行业、地方标准。
(3)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推广1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4)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规范,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
(5)有参与大、中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或项目验收的经历。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区域性的特种设备工作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实际参与编写综合报告,较好地完成任务。
(7)有负责相关专业某一分支检验测试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有较大创新项目及相应的技术总结报告。
3.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课题有1项获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个以上开发项目,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
(3)在检验方法或测试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并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的检验规程或技术标准中有1项获得盟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盟市级以上的管理项目或课题通过鉴定,获得专家好评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6)主持完成技术管理文件不少于5份,并付诸之实施,取得较好效果。
4.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
(3)在盟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提交论文、报告等2篇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有1篇获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社会科学类、科技类的软科学奖项)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指的经济社会效益,必须经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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