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能够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指导或组织实施业务工作计划和活动;能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论.文.客.服.QQ80018565,审定业务工作中的重要科研项目;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研究;撰写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和学术论文(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目;或2个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
2、主持完成2个专题文物陈列展览(展品达150件、展线10(米);或3个专题展览内容(或形式)设计,并制定展览方案,组麥制作、布展工作(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戈件)。
3、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省(部)绿科研课题,且课题巳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主持完成2个中型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或组织观众及讲角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5、主持完成2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次馆藏文物鉴选定级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000件文物藏品的待护、保养和处理工作,能正确解决藏品养护的技术难题或文物鉴定疑难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
6、主持编制4个县级文物单位或2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步维修或迁建(复建)项目勘察设计方案,且评审通过,投入实施。
7、主持8个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工程竣工并验收遺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8、主持编制文物修复(复制)方案,且评审通过,并主持修复10件或复制5件珍贵文物藏品,其中一半以上文物藏品修复或复制技术复杂、难度高(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10、对本专业理论有较深研究,承担1门大专以上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近三年每年应达到20课时。
11、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政府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独立编写5项(篇)文物展览陈列大纲、大型展览解说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报告,并审查通过巳正式釆用、实施、推广(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3、出版1部学术专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8万字以上。
4、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
文物修复报告1篇和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馆员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真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4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18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4、主持完成1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并独立撰写高水平、有价值的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
六、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全面、系统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负责制定本部门、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可行性;提出并解决本部门、本专业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业务课题和解决方案,审定本省业内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建树;撰写具有独创性和指导性的学术报告或论文(著);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2项以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3项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
2、主持完成2项大型陈列展览(展品400件、展线200米)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并指导组织实施。
3、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科研课题,且课题巳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取得显著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主持编制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或迁建(复建)项目勘察设计方案,且评审通过,投入实施。
5、主持完成10个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或监理,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主持编制文物修复(复制)方案,且评审通过,并修复30件或复制15件珍贵文物藏品,其中一半以上文物藏品修复或复制技术复杂、难度高(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7、对本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承担过2门大专以上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近三年每年每门课程应达20课时。
8、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9、因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5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18万字以上。
3、在县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文物维修工程报告、可移动文物修复报告4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副研究馆员2年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共8篇,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2部学术专著,本人完成30万字以上;或二次文献著作30万字以上。
3、获国家社会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主持完成2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并独立撰写高水平、有创见性的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术期刊”,除注明的外,是指公开出版,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发表“论文”、“报告”、“方案”等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主要完成人”系指该项目、课
题等的前三名完成人。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专著、文献资料”,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专著、文献资料。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中所称的“大规模考古项目”指项目经费20万以上,面积20平方以上,10人以上参与,并有重大发现或成果中达到其中三项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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