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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151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7/1/12 字体: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

(1)获州(市)级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获与本专业有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

(3)参与编制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4)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推广应用项目1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1项,并通过鉴定验收。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适用农机器具的推广工作,累计推广300台件,或参与完成10项以上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

(6)参与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7)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1项,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1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达70%)。

(8)参与完成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案率达90%以上,或参与完成1000台件以上农机器具的安全检验,或参与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200人次以上。

(9)参与完成农艺、畜牧、兽医、农机、水产等专业的技术培训,累计完成课时400小时以上,教学合格率达80%以上。

(10)参与完成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或参与完成动物与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检疫率达100%。

(11)参与省(部)级示范样板或州(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九条  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独立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

(3)主持编撰并公开出版农业区划、农业年鉴、农业志等1部。

(4)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交流学术论文2篇;县(市、区)及以下人员撰写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告2篇。

(5)主持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农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2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其中,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须具备第(1)至第(5)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

(2)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重要科技项目2项。

(3)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4)获本专业有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五)、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排名前五)。

(5)主持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制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本级、本专业农技推广开发项目2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或自列项目示范3项,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

(7)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8)主持完成适用农机器具推广,累计推广达1500台件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5项以上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或质量检测。

(9)作为主要参与人,组织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并通过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主持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3项,推广覆盖率占推广区域适宜推广面积20%以上或累计推广面积达2万亩以上(畜牧兽医推广覆盖率达85%)。

(11)主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处理,结案率达100%,或完成农机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1000人以上,或主持完成农机器具安全检验5000台件以上,或主持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500人以上。

(12)主持完成农艺、畜牧、兽医、农机、水产等专业的技术培训论.文.客.服.QQ,80018565,累计完成课时800小时以上,教学合格率达90%以上。

(13)主持完成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查办案件结案率达100%,或完成动物与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检疫率达100%。

(14)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州(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条  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农业科技推广中业绩突出,为本地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履现职期间,根据国家或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选定并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推广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农业科研或推广项目1项,或多次解决本专业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所主持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下级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为本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业务和技术骨干。

(四)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独撰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农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3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农业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工程)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

3.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合作奖或成果奖一等奖1项。

4.获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5.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合作奖或成果奖一等奖2项(合作奖和成果奖排名前五)。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三)。

5.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延迟申报农业技术中、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

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第七条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农业相关专业学历。取得非农业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须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半年以上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在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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