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主持完成过1个市级以上运输规划,或2项区域运输规划,或5项专项运输方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过2个市级以上运输规划,或4项区域运输规划,或8项专项运输方案。
⑵作为课题负责人担任研发或推广完成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运输方式(组织)2项以上或先进船型1个以上,并已取得实际效果;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研发或推广完成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运输方式(组织)4项以上或先进船型2个以上,并已取得实际效果。
⑶主持一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主持二级以上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工作4年以上,全面完成运输各项指标,无重大责任事故;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次以上国家或市级国防交通、抗洪救灾、大宗物资运输、特种物资运输技术方案的编制及可行性论证工作。
⑷主持完成过1个以上国家、区域智能交通、信息化项目规划并已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过2个以上市级专项智能交通、信息化项目规划并已实施。
⑸主持完成过1个以上市(部)行业性运输预案制定或省(部)级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系统性预案的编制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个以上市(部)行业性运输预案制定或省(部)级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系统性预案的编制工作。
8.从事交通运载工具科研、设计、制造及工艺、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车辆、船舶、公路机械整体设计或主要总成设计,或该产品工艺规程制定,工装模具的设计与实施工作。
⑵主持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3项车辆、船舶、公路机械的质量标准体系及文件编制工作。
⑶主持完成2个二类维修企业的整体方案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并已实施。
⑷主持完成1项车辆、船舶、公路机械性能参数检测站总体设计与检测工艺设计工作,并已实施,或5种以上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调试、维护和修理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
⑸主持完成过4艘以上的总功率≥800KW或总吨位≥1000GT的船舶方案设计、建造图纸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该设计已通过船检部门认可。
⑹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完成本专业10艘以上总功率≥800KW或总吨位≥1000GT的船舶方案设计、建造图纸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该设计已通过船检部门认可。
⑺独立组织和完成10艘次以上总功率≥800KW或总吨位≥1000GT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建造与修理施工/工艺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预算编制,相关工作已通过船检部门认可(工程预算编制除外)。
⑻在工程师任职期间,独立完成20艘次以上总功率≥800KW或总吨位≥1000GT的船舶建造图纸审查或30艘次以上总功率≥800KW或总吨位≥1000GT船舶检验工作,无重大质量缺陷。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市(部)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市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路港杯”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区县(局)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6.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9.主持或起草编制、审核的国家、市、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l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6.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7.在专业期刊(含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8.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㈡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㈢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交通运输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㈣本条件中的名词解释
1.本专业:指申报职称的相应专业。
2.项目负责人:指从事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交通运载工具生产、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设计主持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主办监督工程师等项目技术岗位称号。
3.项目经理:项目法人,施工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承担项目成本、进度、技术质量等全部责任的技术管理人员。
4.技术负责人:施工类、勘察设计类、监理咨询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承担项目技术质量责任技术人员。
5.驻地工程师:监理类单位的监理项目管理岗位,在成果文件中署名并独立负责某一专业的技术质量监理工作。
6.课题负责人:勘察设计类单位的科研项目岗位,指在科研项目中起主持、组织策划作用,在成果文件中署名并承担重点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7.主研人员:勘察设计类单位的科研项目岗位,指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在成果文件署名除课题负责人以外的前5名主研人员。
8.主要编制人:指在国家级或市(部)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编制部分或全部章节并署名的技术人员。
9.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㈤专业分类
1.项目管理类(2个):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专业。
2.勘察设计类(28个):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总平面、港口工程、水工结构、航道工程、装卸机械工艺、金属结构、通航建筑、交通附属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力、电气、暖通、计算机、电子信息、通信、监控、环境工程、航海技术、航标)、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道路工程、公路、桥梁、隧道、铁道、轨道交通、通讯信号、交通工程(含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隧道机电、通讯、监控、收费站等,下同)、交通规划、站场、仓库、物流、技术经济、概预算。
3.施工及维护类(28个):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筑、结构、概预算、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绿化工程、防护技术、公路运输枢纽、站场、水工结构、港口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航道工程、航电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汽车修造、船舶修造及检验、工程机械、建筑材料、施工管理、港口机械应用与管理及维护。
4.监理咨询类(37个):工程检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筑、结构、电力电气、暖通(供热、供气、通风)、热力、燃气、自动控制、工程咨询、技术经济、概预算、公路、道路、桥隧、铁道、通讯信号、交通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机械、园林植物、园林建筑、环境保护、热能、建筑材料、安装工程、建筑机械、建筑装饰、工程试验、船闸机械、港口机械、通航建筑物、航道工程、港口工程等专业。
5.交通运输管理类(17个):自动控制、技术经济、概预算、建筑材料、安装工程、道路运输管理论.文.客.服.QQ,80018565、水路运输管理、运输规划(含线网规划、站场规划、物流规划)、运行管理(含物流管理、危险货物管理、吊装工程管理、物流技术与应用、物流设施与应用)、运输组织、智能交通及信息化、港口管理、航道管理、交通工程、船闸管理、通讯信号、环境保护等。
6.交通运载工具类(16个):自动控制、技术经济、概预算、建筑材料、安装工程、船舶船体、轮机、汽车、电气设备等专业的设计、建造与修理工程施工/工艺编制/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概预算编制及检验、工程试验。
㈥交通基础设施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
1.公路工程项目(见附件一)。
2.水运工程项目(见附件二)。
㈦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㈧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大型工程标准 |
中型工程标准 |
小型工程标准 |
⑴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10KM以上的路基工程 |
⑴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KM或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KM; |
其他为小型 |
⑵公路路面工程:高等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
⑵公路路面工程:二级以上公路路面10万平米以上; |
其他为小型 |
⑶桥梁工程:单座桥长≥500M或单跨≥150M的特大桥桥梁工程; |
⑶桥梁工程:单座桥长≥100M或单跨≥30M的大桥; |
其他为小型 |
⑷隧道工程:单洞长1000M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
⑷隧道工程:单洞长150M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⑸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KM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
⑸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10KM或单项工程合同额≥400万元的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⑹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M特大桥或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⑹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单个系统工程且公路里程≥40KM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8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500M特大桥且工程额≥3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⑺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⑺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
其他为小型 |
⑻养护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KM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10KM或四级公路20KM;路面工程大修15KM以上或中修30KM |
⑻养护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KM或二级以上公路路基5KM或四级以上公路路基15KM或其他农村 30KM;路面工程大修10KM或中修20KM |
其他为小型 |
附件2: 水运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序号 |
建设项目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港口
工程 |
码头 |
集装箱 |
吨级 |
≥10000 |
<10000 |
||
散货 |
沿海 |
吨级 |
≥30000 |
5000-30000 |
<5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多用途件杂货 |
沿海 |
吨级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
内河 |
吨级 |
≥1000 |
500-1000 |
<500 | ||||
原油 |
吨级 |
≥30000 |
<30000 |
|||||
化学品、成品油、气等危险品 |
吨级 |
≥3000 |
<3000 |
|||||
防波堤、导流堤、海上人工岛等水上建筑 |
最大水深(米) |
≥6 |
<6 |
|||||
护岸、引堤、海墙等建筑防护 |
最大水深(米) |
≥5 |
3-5 |
<3 | ||||
2 |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 |
船坞 |
船舶吨位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
船台、滑道 |
船体重量(吨) |
≥5000 |
1000-5000 |
<1000 | ||||
舾装码头 |
吨级 |
≥10000 |
3000-10000 |
<3000 | ||||
3 |
通航建筑工程 |
渠化枢纽、船闸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升船机 |
通航吨级 |
≥100 |
<100 |
|||||
4 |
航道
工程 |
沿海 |
通航吨级 |
≥30000 |
<30000 |
|||
内河整治 |
通航吨级 |
≥1000 |
300-1000 |
<300 | ||||
疏浚与吹填 |
工程量(万方) |
≥200 |
50-200 |
<50 | ||||
5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航标工程 |
投资(万元) |
≥1000 |
<1000 |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
投资(万元) |
≥3000 |
<3000 |
|||||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 ||||||||
6 |
航电枢纽工程 |
一等工程(大一型) |
总库容(亿M3) |
>10 |
||||
装机(万KW) |
>120 |
|||||||
二等工程(大二型) |
总库容(亿M3) |
≥1 |
||||||
装机(万KW) |
≥30 |
|||||||
三等工程 |
总库容(亿M3) |
0.1-1 |
||||||
装机(万KW) |
5.0-30 |
|||||||
四等工程(小一型) |
总库容(亿M3) |
0.01-0.1 | ||||||
装机(万KW) |
1.0-5 | |||||||
五等工程(小二型) |
总库容(亿M3) |
<0.01 | ||||||
装机(万KW) |
<1 |
详细信息:重庆市工程技术交通运输专业高、中级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渝职改办[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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