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通知详见附件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的通知.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