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做好配合召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12﹞149号)转发给你们,现各省市(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本地区胶囊制剂药品抽检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在“处置铬超标药用胶囊工作信息”专栏中对各省(区、市)信息进行了转载。
请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要求,配合各级药监部门做好相应批次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召回和相关数据信息报告等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做好配合召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