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相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将开展201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所有取得东城区卫生局、原崇文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除外)。
二、校验时间安排
各医疗机构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将校验材料提交至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城区金宝街52号)卫生局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医疗美容类门诊部及诊所: 11月14日-11月16日
口腔类门诊部及诊所: 11月17日-11月22日
综合类门诊部、诊所: 11月23日-11月25日
医院: 11月28日-11月30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2月1 日-12月2日
医务室、卫生室、卫生站 12月5 日-12月9日
三、校验重点
(一)核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情况,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核查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各项制度与职责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每个诊疗科目至少有一名本专业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在本机构注册,医技科室及药剂科室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相应的执业护士。
(四)核查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消毒隔离等制度,以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医疗废弃物,防止发生医院感染。
(五)2011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四、校验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医务室除外);
(四)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
(五)按照在岗医务人员统计表排列顺序提交医生、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执业药师证书或药士(师)职称证书、检验士(师)职称证书及各类技士(师)职称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六)开展放射诊疗、计划生育工作需提供相关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2011年度业务总结(2011年度工作总结;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落实情况) 。
五、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一)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等。
(二)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文件相关要求,做好校验的准备工作。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结合2011年校验工作,查找不足,认真整改。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卫生局医政科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