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北京卫生人才网 > 房山 > 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房山区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6/20 字体: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

关于做好2012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确保医疗安全,我局决定从11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对象

持有房山区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12月30日的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医务室、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校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它医疗机构每1年校验一次。

二、校验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在岗医护人员统计表;

(六)医疗机构年度变更情况表:包括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法人、负责人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七)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八)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九)相关医疗仪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校验办理人需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医疗机构校验办理委托书》;

(十一)一级以下(不含一级)医疗机构房屋使用平面图,机构目前基本情况照片(包括带机构名称的全景照片一张、机构内各功能科室内部全景照片各一张)。

以上材料中第(一)(二)(五)(六)(十)项请登陆房山卫生信息网(http://wshj.bjfsh。gov。cn/)“下载专区”栏目中进行下载。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填写要认真,字迹要公正,内容要真实,资料纸张规格统一为A4大小,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

三、校验方式

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形式。

(一)具有辖区管理职能的各医院、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现场审核和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初审合格后各医院、卫生院将校验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由区卫生局进行正式审查、校验。

(三)为保证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区卫生局将随机抽取5-10家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各项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以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校验受理时间、地点

2012年11月20日---12月3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请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将申请材料收集齐全后到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CSD大楼二楼社会发展服务厅38号卫生局窗口办理校验工作(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联系人:李春英   电话:81312867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在提交医疗机构校验、换证材料之前,各单位要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卫生技术规范,认真组织自查,并对自查问题以及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医疗机构符合执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

(二)在区卫生局正式受理医疗机构校验材料至做出决定期间,凡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变更申请均不予受理。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区卫生局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4.应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5.存在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

6.使用未经批准的名称。

(五)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要以校验工作为契机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梳理,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安全。

(二)各医院、卫生院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落实到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做好现场审核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将所有机构材料收集齐全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受理,以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此次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将作为年终检查评分项目,有辖区管理职能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

附件:

1、北京市房山区医疗机构检验申请表

2、医疗机构校验办理委托书

3、医疗机构在岗工作医务人员统计表

4、医疗机构年度变更情况表

5、2012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表

6、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
 诸暨人民卫生人才网:诸暨市基层医疗机构20
 珠海卫生考试网:珠海高新区金鼎卫生系列院
 安徽医药卫生人才网:安徽省卫生厅公布2012
 重庆卫生人才网:关于印发第二类医疗技术临
 瑞安市卫生网:瑞安市2013年度第3季度医疗服
 宜宾市人民卫生网: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