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考生: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北京考区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京卫人交字[2013]6号),现将延庆县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现场信息确认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4月1、2、3、8日共4天
上午8:30——11:30分
下午13:30——5:00点
(二)地点:延庆县医学会,延庆县西街一号,一楼西边3112房间,联系人:施锦薇 6917 4030
二、现场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及要求
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需到现场进行信息确认及资格初审,并根据不同报名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份(申报人人事关系在用人单位的,请在该表中“工作单位名称”一栏加盖单位公章;若申报人人事档案不在用人单位,需同时在“工作单位名称”一栏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和人事专用章)。
(二)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A4纸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必要时应提交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相关学历证明。
(四)考生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国家医学考试网站直接下载填写)。
(五)两张小二寸白底正面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与网上报名上传个人jpg格式小二寸蓝底正面、近期免冠证件照片相一致)。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A4纸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除外);如果在报名表中填写工作单位机构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A4纸复印件。
(七)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八)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九)连续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交一级医院以上医疗、保健、预防机构培训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军队考生需持政治部的介绍信。
三、收费标准
在现场确认信息并初审合格的考生,须按规定缴费。根据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务费用。按照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类 别 执业类别及代码 收费(元)
执业医师 临床(110) 310元/人
口腔(120) 410元/人
公卫(130) 310元/人
中医(140) 392元/人
中西医结合(150) 392元/人
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210) 290元/人
口腔(220) 390元/人
公卫(230) 290元/人
中医(240) 372元/人
中西医结合(250) 372元/人
四、报考依据和延庆县报名点的考生范围
(一)报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4、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5、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等相关文件。
(二)延庆县报名点的考生范围
在延庆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考生。
五、其他说明的事项
(一)北京市是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一个考区,延庆县是北京市考区的一个考点。延庆县卫生局负责延庆县考点考生现场报名信息的现场审核校对工作,并接受北京市医考办对考生报考资格复审,考生提供的信息如果虚假或错误,后果由考生个人负责。
(二)县卫生局不举办任何医师资格考试培训班,不发售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的任何教材、书籍,请各单位、考生参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nmec。org。cn/)和北京卫生人才网站推荐和介绍的书籍、材料。
(三)有效身份证件丢失的考生,请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以此为依据参加考试时,要注意其有效期。
(四)费用缴纳不收支票,只收现金。需开具正式发票的,要现场说明并登记,在北京市统一下发技能考试准考证时下发或另行通知。
(五)报考口腔类别考试的考生请于实践技能考试前三天登陆延庆县医学会邮箱进行通知查询。
(六)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实践技能和综合笔试考试信息、成绩查询可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http://www.nmec。org。cn/)北京卫生人才网 (http://www.bjwsrc。org)和延庆县卫生局网站(http://www.yqws。gov。cn)。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参加综合笔试。
(七)领取准考证、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时间和地点同样也在延庆县卫生局网站(http://www.yqws。gov。cn)公布。
北京市延庆县卫生局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