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7日修订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卫生局根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戒)现场公示规程(试行)》等7个规范性文件作为条例的配套实施文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附件8)中,并于3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卫生局法制监督处。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83970713
电子邮件:fzjdc@bjhb。gov。cn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日
附件:1.《反馈意见表》
2.《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法》
4.《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办法》
5.《北京市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6.《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7.《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8.《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戒)现场公示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