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1] 29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评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评分标准(试行)》,我厅对两年试点期满并申报要求省考核评估的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试点单位,进行了严格的考核评估,决定命名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余杭区、义乌市、温岭市为第二批“浙江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
希望上述被命名的县(市、区)继续加强对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投入,在卫生应急工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上取得新进展,积极发挥卫生应急工作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