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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6/21 字体:

浙卫发 [2012] 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药品阳光采购和医院服务阳光用药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切实加强有效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创先争优”和 “三好一满意”等活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我省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建设健康浙江的总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简称“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
   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2.临床用药服务实现“三知道”
   患者能从医师或药师的医疗和药事服务中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能从医院公示载体和费用清单中知道药品的准确价格;能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公示载体中知道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信息。
   3.药品使用总量和结构合理
   ——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0%、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30%、二级乙等医院≥35%;
   ——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0%;
   ——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3%、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28%、二级乙等医院≤30%。
   4.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控制
   2012年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公立医院实现均次门诊费用和均次住院费用零增长。2013年后的控费指标根据省政府对深化医改工作的要求确定。
   (二)工作内容
   1.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网上药品采购,采购品种必须从省中标目录中选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制订出台《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药品确标工作,并将确标结果予以公开;
   ——医疗机构应规范备案采购,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临床确需,要按照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将采购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价格。
   2.提供良好的临床用药服务
   ——临床医师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并主动向患者告知所用药品的作用、用法和注意事项。临床药师和药品调剂人员能提供良好的药事方面的相关服务;
   ——医院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专栏等载体公示所有药品的价格信息,方便患者查询,要为门急诊和住院病人提供详细的药品等费用清单,及时解答患者对药品价格的疑虑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定期向社会公示“阳光用药”相关指标,使患者和群众能了解到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真实信息。
   3.落实临床用药综合管理措施
   ——要研究确定实施“阳光用药工程”相关监测指标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监测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动态分析报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督促解决,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以强化临床用药管理为核心,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以及确立严格有效的执行手段,加强对临床药物尤其是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类管理。二甲以上的各类医院都必须在HIS系统中设置临床合理用药的预警程序,做到有效预警、实时监管。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全处方点评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三级甲等各类医院、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乙等各类医院和所属二级各类医院、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所属二级各类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全处方点评,并根据管理需要随机抽查部分医院,点评结果及时反馈和通报。二级以上各类医院每1-3个月必须开展一次全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剖析,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4.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按季、半年和一年汇总医疗服务和“阳光用药”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并依托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省卫生厅在浙江卫生网(www.zjwst。gov。cn)、《生活与健康》报等载体上公示省级医院“阳光用药”相关信息。
   ——确定“阳光用药”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至少有以下9项: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每门诊人次费用和药品费、每出院病人次均费用和药品费、门诊处方平均金额、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平均住院日。
   5.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对医疗服务中乱收费、不合理用药和医生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贵重或辅助药品的投诉举报,接受媒体、群众对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的监督,同时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和药品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96301暂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接报人员应作好投诉记录,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1.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实施时间:2012年为全面启动和强化推进年,2013年为持续推进和巩固完善年,之后,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常态管理。
   四、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阳光用药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医改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要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改进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各医院要按照“阳光用药工程”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制定本地、本医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扎实贯彻落实。同时,要把该项工作与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和建立医院用药监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收集和分析反映医疗质量、医院效率和合理用药的数据信息,客观全面地评价医院工作。同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促进医院的良性竞争。通过实施“阳光用药工程”,引导医院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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