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科教 [2012] 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快面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应用卫生适宜技术,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340号),决定开展我省第三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全省计划新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新申报基地);
(二)第一批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基地(滚动基地)。
二、基地形式
(一)基地组织形式
新申报基地:以1家市或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选择辖区范围内至少3家乡镇卫生院(含所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联合体单位,共同开展基地建设。
滚动基地:在原有基地组织形式不变的基础上,增加2家以上(含2家)乡镇卫生院(含所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基地建设(联合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5家)。
(二)基地建设类型
新申报基地的申报类别包括:急救类、慢性病类、眼耳鼻喉皮肤病类、公共卫生类、康复护理类、妇女儿童类。
滚动建设基地的类别一般不作变更。
三、基地要求
(一)单位资质要求
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单位应是省内独立法人单位,有较好的卫生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基础,有开展与申报建设基地类别相适应的设施、条件和人员。
(二)基地人员数量
基地组成单位负责人、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基地负责人一般应为单位主要领导或科教分管领导。基地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其中联合体单位人员不少于15人。
(三)管理制度配套
基地所在单位应初步建立对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的基地建设管理方案,并逐步建立完善基地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激励制度、检查制度、档案制度。基地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对基地的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及时将基地推广的适宜技术成果总结应用到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和部门。
(四)技术遴选应用
基地推广技术应从适宜技术库中(可根据要求推荐自选技术入库)选择。技术内容应符合基地建设类型,适合当地群众医疗技术服务需求,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具有规范的成文资料。基地在建设期内推广至少10项技术,所有技术均应覆盖至基地联合体单位,80%以上的技术应用时间不少于2年,50%以上的临床技术应用例数不少于200例。
(五)经费资助保障
列入第三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新建基地将给予一定的建设启动资金;对于纳入滚动建设的基地不给予启动经费,将在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和学科建设中优先予以支持。各建设单位和所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新建基地应给予1:3比例配套经费支持,对滚动建设基地按每年不少于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未按要求提供经费资助的,基地考核不予通过。
基地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专家指导费、学习讲课费、省内差旅费和小型会议费等支出,不能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举办大型会议。
(六)基地建设周期
基地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时间自基地建设计划下发之日起。
四、申报方式
(一)遴选推荐
新开展建设的示范基地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由所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遴选后,推荐上报,每个市推荐不超过2-3个(滚动建设基地申报不作限制)。
鼓励第一批示范基地考核通过的县(市、区)和单位进行滚动申报。鼓励未开展过示范基地建设的县(市、区)和单位进行新申报。已作为第一批、第二批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的不再接受新申报。
(二)注册申报
申报单位登陆“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网”(www.jcwsjs。com。cn)或通过“浙江卫生信息网”链接进入,进行申报,在线填报申请表,书面打印盖章后,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统一上报我厅。
(三)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日期为2012年7月1日~7月30日。书面材料一式八份,于8月5日前寄(送)至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杭州市庆春路216号409房间)。
联系人:省卫生厅科教处 朱 炜 0571-87709357
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 温 馨 0571-87709122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