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医 [2012] 2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根据《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2009〕17号)的要求,委托省医学会负责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准入工作。请拟开展以上技术的医疗机构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省医学会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以上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我厅。我厅核准将准予开展以上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及时公示并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开展其他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建立机构内部相应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范》达到机构、人员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医疗机构,对通过参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在相关诊疗科目备注栏内注明,并及时将准予的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告。
三、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准予开展相关医疗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注销其登记的医疗技术项目。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