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食品处 [2013] 3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等文件要求,到“十二五”期末,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为做好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的布点工作,方便日常管理,经研究决定,现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同时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即全省增设25家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详见附件)。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上报及样本采集等有关工作;哨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对照研究、相关信息审核等工作。各市和有关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明确哨点医院和疾控中心在微生物病原体检测等方面的任务分工。省疾控中心负责做好相关哨点医院和疾控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新增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及相应疾控中心名单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