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8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监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督促重大卫生工作部署的落实。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履行卫生监察职责,着力保障卫生改革和发展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厅设卫生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五条 专员办公室由厅卫生监察专员组成,受厅领导指派,承担卫生监察工作,向卫生厅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卫生监察工作时,可以抽调人员,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专员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督促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要求和任务,依据厅年度工作要点,重点督查厅机关处室年度重要工作的落实;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调研,提出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卫生系统专项工作的督查;
(四)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卫生监察以经常性监察和专项性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常性监察主要指对重要工作制度的建设、规范、改进、落实等情况的监察。
第十条 专项性监察主要包括:
(一)根据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工作要点确定的专门事项的监察;
(二)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专门事项的监察;
(三)厅里组织开展的重要评比、评审、考核等事项的监察。
第十一条 专员办公室制订卫生监察计划,报厅长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属于参与性、配合性工作的,按照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开展卫生监察工作,应主动与被监察部门、单位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被监察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卫生监察专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性监察工作开展前,一般应告知被监察部门、单位。工作有要求不提前告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卫生监察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召开座谈会,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卫生监察报告和反馈材料,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厅领导,必要时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卫生监察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监察部门、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 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察反馈及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反馈材料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专员办公室应向被监察部门、单位反馈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回访方式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将整改工作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被监察部门、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察报告应作为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卫生工作要求、改进和完善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厅卫生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