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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暨《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6/21 字体:

浙卫办医 [2013] 8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弘扬南丁格尔精神,推进护理队伍建设,激发护理工作者工作热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暨《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和优秀护士表彰活动
   我厅委托省护理学会举办品管圈推进活动,以举办讲座、优秀品管圈展示、模拟竞赛的形式,展示我省护士风貌;开展优秀护士表彰活动,表彰2011-2012年度浙江省优秀护士,并向省优秀护士及护龄满三十年护理工作者代表颁发荣誉证书、证章。各地也要确定相应主题,开展各类纪念和先进评选活动。
   二、开展关爱护士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活动契机,倾听护理人员的呼声,关心护士生活。要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配置合理的护理人员,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切实减轻护士工作负荷,努力为护士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要从护理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出发,探索出台各项保障政策,改善护士执业环境,提升护理人员待遇,优化职业规划。广大护理工作者要爱岗敬业,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开展纪念护士节纪念活动中,要掌握不增加护士负担的原则,让护士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增长知识。
   三、开展《护士条例》宣传贯彻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广泛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活动。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简报等形式,多角度、深层次展现护理工作的新成绩、新面貌,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传承关爱生命、救死扶伤、人道奉献的护理职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护士、爱护护士、重视护理、支持护理的浓厚氛围。要全面总结《护士条例》实施五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优质护理服务开展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制订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深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医疗机构有效落实《护士条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制订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活动情况,有关活动开展情况于2013年7月10日前以图片、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厅医政处及省护理学会办公室。
   联系人:厅医政处  徐飞鸿;
   联系电话:0571-87709040;
   电子邮箱:313098666@qq。com
   省护理学会办公室联系人:顾  洁、方敬文;
   联系电话:0571-85060244;
   电子邮箱:zjshlxh@mail.hz.zj。cn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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