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等规定,足浴场所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对象
余杭区范围内所有已开办和拟新开办的足浴场所。
二、申领时限
1、已开办足浴场所的经营者,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拟新开办足浴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三、申领地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领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受理,联系电话:89163932、89163931。卫生许可标准、程序及要求详见余杭卫生监督信息网(
www.yhwsjd。com)。
四、相关要求
1、足浴场所必须依法申领证件,合法经营,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
2、各经营者和足浴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卫生部门举办的卫生知识培训。
3、对超过规定时限未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继续营业的,卫生部门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