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相关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公示指标,现将有关指标解释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按医院会计报表口径填报;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应统计国家、省基本药物及区级增补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但不包括中药饮片;
三、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应当包括儿科用药、中药饮片在内的各类药品;
四、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是指开有抗菌药物的处方占总处方数的比例,处方统计不包括急诊处方;
五、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和门诊病人均次药品费不包括体检人次;
六、各项均次费用、均次药品费和门诊处方平均金额均包括中药饮片使用金额。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