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丽水经济开发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参评对象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I类学分应送科教部门审核,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提交的论文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录用通知”、“论文清样”一律不作论文提交评审。
三、凡有下基层任务的城市卫技人员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下基层工作时间参照丽卫〔2004〕185号和丽卫〔2006〕110号文件执行。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下农村完成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
四、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二)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不能直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各地各单位要对上报市卫生局的高级卫技资格评审材料(综合表)进行公示制,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未经公示不得上报。
六、根据省卫生厅“今年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务必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的要求,我市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必须在6月24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毛友南,电话:2091279。
七、评审费用:申报对象每人缴评审费280元,推荐费150元,共计430元,请各地各单位将评审费收缴后交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