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09〕197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省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人员除护理学(士级)外,学历取得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09年12月31日。报考专业必须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有岗位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
二、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人员学历、学位的认定,应严格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报考护理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护理学(士级)必须完成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五、2010年度护理学(士级)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报考护理学(士级)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相应考点报考。
六、各考点要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按《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社保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 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