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卫发〔2013〕94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台州市卫生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卫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将于7月下旬进行,我局于8月10日前评审材料报送省卫生厅。请各县(市、区)、市级各单位务必于2013年6月27日前,将评审材料上报台州市卫生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材料报送要求: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评审材料按照附件3执行要求,规范整理装订,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其中《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上报份数,西医药专业一式30份、中医药专业一式30份,《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同时将电子表格发至邮箱tsy1222@126。com),必须经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单表》一式3份,由卫生局盖章后同时报我局。
三、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对象资格审查,层层审核、认真把关,确保评审材料规范、真实。申报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以示负责。实行申报对象公示制度,我市公示时间统一定在2013年6月19日至6月25日,公示期为7天,我局举报电话为88536397,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公布县、市两级举报电话。各单位对申报对象综合表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评审材料一起上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我局备案。如发现伪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
四、评审费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精神,便于将评审费上缴省厅,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同时,按规定向台州市卫生局缴付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430元。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单位将考试费直接存入单位编号:360101 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工商银行营业部,帐号:1207021209049777728;汇款时务必在款项来源栏内注明“××县(市、区)卫技高评费”字样;同时将缴款回执交台州市卫生局计财处,计财处按各地申报名单和缴款单据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发票。
五、其他有关事项:申报对象评审条件严格按文件执行。经台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卫生厅组织的2013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考试成绩作为省卫技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时间拟安排在2013年9至10月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有关外省调入人员、留学人员、英语、计算机、知识更新、学历认证、防止申报中“挂靠”等政策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台人社发〔2013〕124号)规定执行。
今年卫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时间,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集中时间精力,顺利完成我市卫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
台州市卫生局
2013年6月3日
附件:
浙江省卫生厅 |
文件 |
| |
| |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
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见附件1),认真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其中省卫生厅直属单位还应符合我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规定。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专业99个专业(含今年新增、调整的风湿与临床免疫学、急诊医学、重症医学、输血技术4个专业),其中申报部分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2)。
三、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四、从今年起,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见附件4),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见附件5)。
五、申报对象必须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从今年起,对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scse.edu。cn)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七、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要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
八、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审核、整理等工作。评审材料要求在2013年8月20日前上报我厅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九、申报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我厅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申报对象必须通过所在单位进行推荐上报,不得挂靠单位申报。
十、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厅,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申报对象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申报中西医结合内科和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此外,从2014年起,申报对象所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3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主要文件依据
2.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3.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4.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
5.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主要文件依据
一、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二、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四、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
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六、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
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八、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
九、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04号)
十一、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附件2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序号 |
申 报 专 业 |
执业 类别 |
执业范围 |
备注 |
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 |
|
2 |
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4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5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6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7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8 |
临床 |
内科 |
| |
9 |
临床 |
内科 |
| |
10 |
临床 |
内科 |
| |
11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内科 |
|
12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 |
|
13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内科 |
|
14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5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6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7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8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19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儿科 |
|
20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21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22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 |
|
23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 |
|
24 |
计划生育 |
临床 |
计划生育 |
限评审正高 |
25 |
临床 |
儿科 |
| |
26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 |
|
27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 |
|
28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 |
|
29 |
临床 |
精神卫生 |
| |
30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 |
|
31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 |
|
32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3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4 |
超声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5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 放射治疗 |
|
36 |
麻醉学 |
临床 |
外科、麻醉 |
|
37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3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3 |
口腔医学 |
口腔 |
口腔 |
|
44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 |
|
4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 |
|
46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 |
|
47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 |
|
48 |
职业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49 |
环境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0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1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2 |
放射卫生 |
公卫 |
公卫 |
|
53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4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5 |
地方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6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公卫 |
|
57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公卫 |
|
58 |
卫生毒理 |
公卫 |
公卫 |
|
59 |
妇女保健 |
临床 公卫 |
妇产科、公卫 |
|
60 |
儿童保健 |
临床 公卫 |
儿科、公卫 |
|
61 |
护理学 |
护士 |
护理 |
|
62 |
内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3 |
外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4 |
妇产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5 |
儿科护理 |
护士 |
护理 |
|
66 |
医院药学 |
|
|
|
67 |
药物分析 |
|
|
限评审正高 |
68 |
临床营养 |
|
|
|
6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
|
|
7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
|
|
7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
|
|
7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
|
|
7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
|
|
74 |
心电图技术 |
|
|
限评审副高 |
75 |
脑电图技术 |
|
|
限评审副高 |
76 |
病理学技术 |
|
|
|
77 |
放射医学技术 |
|
|
|
78 |
超声医学技术 |
|
|
|
79 |
核医学技术 |
|
|
|
80 |
康复医学技术 |
|
|
|
81 |
口腔医学技术 |
|
|
|
82 |
理化检验技术 |
|
|
|
83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
|
84 |
输血技术 |
|
|
|
85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中医、中西医结合 |
|
86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87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88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89 |
中医肿瘤学 |
中医 |
中医 |
|
90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1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2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 |
|
93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中医 |
|
94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中医 |
|
95 |
中医推拿学 |
中医 |
中医 |
|
96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中医 |
|
97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98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99 |
中药学 |
|
|
|
附件3
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评委会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
(四)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二、装入个人材料袋的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
6.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8.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9.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1份。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1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2.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13.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14.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15.晋升前下农村(社区)考核表1份。
16.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1套。
17.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1套。
18.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二)论著、论文代表作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论文论著目录。
2.论文在相关数据库查询结果的直接打印页面。
3.论著、论文代表作(限提供5篇)原件1份。请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单本厚度超过200页的,可以不装订)。
(三)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上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职称、聘任、执业等资格证书,必须复印全部内容。
(二)申报对象的综合表、职称外语免试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表、破格推荐表必须由申报系统中生成,自行打印无效。
(三)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四)提供的论文、论著,必须是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SCI通讯作者发表,并有正式刊号或书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论著不得提供。提供的论文、论著,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五)申报社区系列资格提供的三级论文,必须提供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gapp。gov。cn)期刊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六)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acad。cnki。net)、维普数据库(http://www.cqvip。com)或万方数据库(http://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七)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在材料袋显著部位标示:地级市名称、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
附件4
主持危急重症抢救或解决疑难病例或关键、重大技术(科研)问题或处置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例表
申报人: 科室: 申报资格: 申报专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审查意见 |
单 位 意 见 |
科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注:填写内容要准确、具体、详实,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对象、过程、结果及本人所起的作用或贡献,字数不少于1000字。每页填写1例,共填写5例。
附件5
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一览表
单位(盖章): 科室: 申报人: 申报资格: 申报专业:
序号 |
病例号 |
入院 日期 |
出院 日期 |
入院诊断 |
出院诊断 |
抢救或 治疗结果 |
手术名称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注:1.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的人员填写,其中专业目录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
2.填写的内容要准确、具体、详实。每页填写10例,共填写50例。其中抢救或治疗结果一般填写治愈、好转、自动出院、死亡、转院等。
科主任(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印发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