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2-10-09 |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活动深入开展,实现国家下达的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形势教育,提高对执法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 自全省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专项行动以来,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人口计生、卫生系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履职,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在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为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应当清醒看到,当前全省治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两非”)现象屡禁不止;少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对性别比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单位和医务人员参与“两非”活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定点引产手术管理还不规范,凭证引产管理还有漏洞。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管工作对于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执法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案源管理,将治理工作关口前移 各地要充分发挥村级计生服务员和社区责任医生的作用,完善“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制度,健全“两非”案源报告制度,及时将“两非”情况报告给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各地要将村级计生服务员与社区责任医生及时报告 “两非”信息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聘用等挂钩。对没有认真履职、及时发现“两非”案源的基层管理人员要进行批评或处理。各地要通过生育对象孕情消失倒查、群众有奖举报等形式,拓宽“两非”案源发现渠道。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将打击“两非”作为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列为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确保打击“两非”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对涉及“两非”活动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三、加强执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的检查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要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人员,模范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任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违法活动的,依法注销该机构相应诊疗科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并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各级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的执法机构要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明确设有“妇科、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人监管,共同建立监管责任制和问题责任倒查制,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理由拒绝接受执法监管。 四、加强执业人员监管,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加强教育,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严重危害性。对于违法违规的医务人员(含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不管是现职的,还是退(离)休的;不管是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是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或是个体行医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还要依法给予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通报,加大曝光力度,以形成良好的性别比治理氛围。 五、加强引产管理,规范定点引产管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1号)规定:“县级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引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审定,实行定点引产(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对符合法定条件、医学需要引产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或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对符合法定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拟实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引产者,应提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引产证明》;对不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并陪护。”对不符合政策、非意愿怀孕需要终止妊娠引产的,应提交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或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经分管领导签字的《同意终止妊娠引产证明》。 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以市为单位,在10月底前以部门联合文件形式出台进一步规范定点引产管理的规定。管理规定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提出相对集中设置定点引产单位的要求;明确各类施行引产手术者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出具、签发《同意终止妊娠引产证明》权限和责任;以市为单位统一《同意终止妊娠引产证明》的式样,印制,领发和使用,并向定点引产施术单位提供样张。要向社会公布定点引产单位,接受社会监督。人口计生部门与卫生部门还应探索建立同意引产单位与施术单位的信息互通制度,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六、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出生人口信息真实可靠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1】25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要遵守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省卫生行政部门在现有妇幼卫生活产儿统计年报基础上,按年度分县别通报活产儿数据(数量、性别)信息给人口计生部门,市、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出生实名信息共享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注意信息妥善保存,科学分析和应用。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生人口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准确的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时上报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严禁在数据上弄虚作假。省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对发现的虚报、漏报、错报的行为,或不让孕产妇住院分娩(含无生育证明不让分娩)的行为,将加大查处通报力度,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