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通知)
黄卫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黄岩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
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全市卫生系统“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和《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卫发〔2011〕1号)要求,制定了《台州市黄岩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区卫生系统“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卫生局医药回扣治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
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根据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卫发〔201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根据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台卫发〔2010〕157号)要求,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回扣现象蔓延的势头,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医药回扣;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自查重点
1、重点行为。一是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2、重点岗位。有行政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科室)及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医院信息等管理岗位。
3、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数据统计环节。
4、重点人员。能够对医院施加重要影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医院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
1、部署组织阶段(2011年1月17日~2011年1月31日)。1月17日,召开全区卫生系统“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专项工作。按照会议要求,各单位制定一个细化的实施方案,召开一次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势分析会。同时,要召开一次动员大会,抓紧组织好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传达省卫生厅《关于医药回扣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浙卫发〔2010〕305号);深入开展一次法纪和警示教育,每位医务人员至少有一次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医疗单位要向区卫生局、各科室要向医疗单位、每位医务工作人员要向科室层层签订廉洁从医承诺书,作出廉洁从医承诺。并以适当的形式公示,接受群众和患者监督;各单位领导要进行一次重点岗位人员谈话活动,进一步提高其廉洁从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使广大医务工作者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的良好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2月1日~3月5日)。为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又要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既要扎实推进,又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为此,要抓好“两个一”:一是开展一次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要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上缴回扣款,上缴到区纪委廉政帐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会计核算中心,开户银行:工行台州黄岩北门支行,帐号:1207231209049000138)或医院设置的治理商业贿赂专户,也可以直接上缴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可将治理商业贿赂账号分发给每一位医务工作人员,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二是组织一次督查活动。医院要开展对科室进行督查,检查工作是否到位,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自查自纠原则。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结合。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党员、业务骨干要带头提高认识,带头执行政策,带头抵制医药回扣。凡是主动上缴,自查自纠到位的人员,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制度建设。同时,汇集分析重要线索,通过抓典型案件查办,以“查”促纠;三是坚持自我纠正与帮助整改相结合。在鼓励和引导主动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给予机会,通过个人查、别人帮和领导点等形式,促其端正态度,消除顾虑,主动纠正。
自查自纠政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一是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二是对问题较大但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三是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四是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整改提高阶段(2011年3月6日~31日)。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凡是近期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排定时间,马上整改,尽快见效。凡是中长期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分步实施。整改重在制度建设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出台落实处方点评、统方管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药代表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如合理确定医疗单位领导职责分工,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设备采购、重点岗位负责人同一职位满5年交流轮岗等要求。
4、总结督查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20日)。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1年4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卫生局医药回扣治理办公室。中心卫生院要做好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自查自纠工作的督导检查,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卫生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督促其进行补课或重新整改。对拒不自查自纠、隐瞒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搞部门和单位保护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关系到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关系医疗队伍建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要按照2006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求,健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强化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落实人员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医院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一岗双责”的落实。各单位要成立“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加强和充实治贿办的力量。三级医疗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二级医疗单位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于2011年1月20日前报区卫生局医药回扣治理办公室。
3、严肃纪律,加强督查。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保政令畅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继续违规操作,顶风违法违纪的,不仅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医院领导责任。要加强全程督查和指导,畅通上下情况沟通渠道,及时报告重要情况。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取得实际成效。
4、确保稳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妥善处理自查自纠与做好日常医疗工作的关系,在集中时间和精力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动员教育和自查自纠的同时,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医疗服务意识及患者满意度的提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区卫生局已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区卫生局医药回扣治理办公室。
主题词:卫生 治贿 方案 通知
抄送:区纪委,市卫生局治贿办。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