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通知)
黄卫发〔2011〕91号
关于开展黄岩区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
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医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09〕44号)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财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
财政部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由800元提升至1000元及以上、医疗专用设备单位价值由1000元提升至1500元及以上。通过清查,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固定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实现两个结合
通过资产清查,为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单位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12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及方法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1年8月31日为固定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
2、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其他一般设备等。
(三)方法
1、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清查,尽量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2、医疗仪器设备要提供所在科室和开始使用年限;
3、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工作步骤
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
1、区卫生局出台基层医疗机构财产清查工作方案,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职责,做好本单位及辖区内乡镇(街道)卫生院固定资产清查的宣传发动工作;
2、各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开展固定资产自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1、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固定资产调查,做好固定资产表登记工作,并在11月20日以前上报调查表格;
2、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对。通过深入现场盘点,当场确认,当场签字盖章。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要做到每件必查,每件必报,每件必登录,不得漏查、重查、漏报及重报;
3、各医疗机构根据清查结果进行资产申报。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1、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上报区卫生局审批处理;
2、政策性处理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上报区卫生局审批处理;
3、根据上级部门审批批复,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卫生 机构 资产清查 通知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